京中医财字〔2021〕94号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机关、北京市临床药学研究所:
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17〕708号)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京财综〔2020〕510号)要求,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修订《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凡目录内的事项“应买尽买”,未纳入目录的事项不能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附件: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