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联合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明确了审批、执业登记、变更、校验与注销登记流程。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医疗机构、中医类别医院及特色专科医院。
《管理办法》明确,北京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许可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举办中医诊所和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备案管理。
对于需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强调,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港澳中医独资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综合性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设置材料接收、受理和公示,由市中医管理局负责审查和审批。床位在99张以下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报市卫生健康委,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报市中医管理局。
对于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强调,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执业登记材料接收、受理和公示,由市中医管理局负责审查、审批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在变更、校验与注销登记方面,《管理办法》要求,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校验期为3年。《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不按规定办理校验等各类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并规定对于医疗机构未主动办理注销的,登记机关应在发现其符合注销情形后通知其在2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管理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编辑:董俊彤
审核:朱蕗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