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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28677
职权名称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实施主体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区县卫生局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流程图
监督电话 1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