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查询,以下将做详细介绍。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通过北京中医药管理局网站查询(网址:www.zjy.beijing.gov.cn)和北京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beijing.gov.cn)“首都之窗”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
2.通过北京市档案馆、首都图书馆、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公开政府信息。
3.政务新媒体账号:“首都中医”微信公众号
4.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北京市档案馆(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1号)、首都图书馆(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88号)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6号院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不含法定节假日)
咨询电话:010-55532857;
传真号码:010-83970022;
电子邮箱地址:zyjbgs@zyj.beijing.gov.cn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一)受理机构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6号院
邮政编码:10116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咨询电话:010-55532857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向本局提出申请的,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为保证及时接待,请申请人来前先电话联系)。
(2)信函、传真申请。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信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6号院;邮政编码:101160;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号码:010-83970022,确认电话:010-55532857。
(3)网页申请。登陆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中在线提交申请。
2.登记
本局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认定。对于有效的申请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或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建议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5.注意事项
(1)属于可以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提供具体内容。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2)属于不予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