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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继承人遴选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2-05-23 来源: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北京市高层次中医药传承人才的培养,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遴选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2〕20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启动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继承人的遴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遴选条件

  (一)指导老师

  指导老师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受聘(或返聘)担任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家;

  2. 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时间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时间截止点下同);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原则上不担任行政职务,能够保证每周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带教时间,保证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同等条件下,担任北京市第四批师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可优先。

  (二)继承人

  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45岁及以下,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和研究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并勇于创新;

  2.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医学院校、综合医院以及医药企业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工作,受聘担任主治医师、主管药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可优先遴选。少数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药或民族医药工作满15年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也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

  4.从事中医药临床专业工作累计满8年;或西医院校毕业生,从事医疗专业工作时间累计满8年,其中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或中医药工作满4年者(在职西医脱产学习中医或中医临床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其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5.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

  6.不担任行政职务,身体健康,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与任务的完成。

  曾参与前四批国家级继承工作的继承人不再作为第五批继承工作继承人遴选对象。

  二、 遴选范围与名额

  (一)单位范围

  1. 申报指导老师的单位范围

  前四批国家级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北京市第四批师承指导老师所在单位、三级医疗机构(中国中医科学院系统、卫生部直属医院除外)、医学院校和中医药企业。其中企业只能申报中药类别指导老师。

  2. 申报继承人的单位范围

  各级医疗机构(中国中医科学院系统和卫生部直属医院除外)、医学院校和中医药企业。其中企业只能申报中药类别继承人。

  (二)限额申报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配名额,北京市共遴选指导老师不超过47人、继承人不超过94人。我局对各单位也实行限额申报,承担过前四批国家级继承工作的单位申报指导老师名额不超过前四批最高指导老师人数;其它申报指导老师的单位则不超过1人,且申报前必须与我局科教处协商。继承人则按照1名指导老师选配2名继承人的原则确定申报名额。

  三、 遴选程序

  按照先遴选确定指导老师,再遴选确定继承人的顺序进行。已参加第三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的人员,不能参加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遴选。

  (一) 指导老师的遴选

  1.由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申请,填写《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及学位指导老师申报表》(附件1),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上报我局。

  2.我局对各单位上报的指导老师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3.经评议对拟入选的指导老师在北京中医药信息网和所在单位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的入选指导老师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继承人的遴选

  采取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单位推荐、资格审核、相关考核、择优录取的程序进行。

  1. 符合条件的继承人申请者按照与指导老师专业对口的原则,填写《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及专业学位申报表》(附件2),经指导老师同意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上报。

  2. 三级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和企业直接上报我局,其他医疗机构经辖区卫生局同意后上报我局。

  3. 我局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参加我局统一组织的继承人遴选考试,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4. 按照择优原则确定拟入选继承人名单。

  5. 拟入选继承人在北京中医药信息网和所在单位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继承人入选名单,并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四、 工作要求

  1. 各区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认真组织好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遴选,要指定具体职能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

  2. 各单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遴选工作,切实按照遴选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把关,确保基本情况真实、准确。

  3.请于2012年5月29日前将《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及学位指导老师申报表》一式三份报送我局;并于指导老师入选名单确定后3天内将《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及专业学位申报表》一式三份上报至我局科教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4. 相关表格可在北京中医药信息网下载。

  附件:

  1. 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及学位指导老师申报表

  2. 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及专业学位申报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科教处 刘娟 吴佰琦

  电话:83970028 83970029邮箱:lilysouth@126.com

  地址: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市政府中环办公大楼B座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