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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 C28236 |
职权名称 |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处罚依据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
处罚种类 | 警告 |
流程图 | ![]() ![]() |
监督电话 | 12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