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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 C28235 |
职权名称 |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
处罚依据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
处罚种类 | 罚款 |
流程图 | ![]() |
监督电话 | 12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