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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编号 | C28233 |
| 职权名称 |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依据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
| 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流程图 | ![]() |
| 监督电话 | 12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