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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编号 | C28230 |
| 职权名称 |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依据 |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
|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明文件 |
| 流程图 | ![]() |
| 监督电话 | 12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