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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28700
职权名称 对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实施主体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处罚种类 撤销医疗广告证明
流程图
监督电话 1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