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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28227
职权名称 对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实施主体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明文件
流程图
监督电话 1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