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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编号 | C28227 |
| 职权名称 | 对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依据 |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
| 处罚种类 | 罚款、吊销许可证明文件 |
| 流程图 | ![]() |
| 监督电话 | 12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