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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编号 | C28214 |
| 职权名称 | 对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依据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
| 流程图 | ![]() |
| 监督电话 | 12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