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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28213
职权名称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实施主体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流程图
监督电话 1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