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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编号 | C28212 |
| 职权名称 | 对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依据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
| 处罚种类 | 吊销执业证书、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
| 流程图 | ![]() |
| 监督电话 | 12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