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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编号 | C28182 |
| 职权名称 | 对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依据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
| 处罚种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
| 流程图 | ![]() |
| 监督电话 | 12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