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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编号 | C28389 |
| 职权名称 | 对医疗机构使用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依据 |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
| 处罚种类 | 罚款、吊销许可证 |
| 流程图 | ![]() |
| 监督电话 | 12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