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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编号 | C28052 |
| 职权名称 |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依据 |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流程图 | ![]() |
| 监督电话 | 12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