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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28043
职权名称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一)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实施主体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处罚种类 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流程图
监督电话 1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