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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28022
职权名称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 
实施主体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处罚种类 警告、吊销资格证书
流程图
监督电话 1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