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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编号 | C28464 |
| 职权名称 | 对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逾期不改的进行处罚 |
| 处罚依据 |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 | ![]() |
| 监督电话 | 12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