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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编号 | C28285 |
| 职权名称 | 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依据 |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
| 处罚种类 | 警告、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流程图 | ![]() |
| 监督电话 | 12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