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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28285
职权名称 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实施主体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流程图
监督电话 1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