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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28283
职权名称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的行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实施主体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处罚种类 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流程图
监督电话 1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