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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编号 | C28282 |
| 职权名称 |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依据 |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
| 处罚种类 | 警告 |
| 流程图 | ![]() |
| 监督电话 | 12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