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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28280
职权名称 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实施主体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处罚种类 警告
流程图
监督电话 1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