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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编号 | C28278 |
| 职权名称 |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依据 |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
| 处罚种类 | 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
| 流程图 | ![]() |
| 监督电话 | 12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