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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C28277
职权名称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实施主体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流程图
           
监督电话1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