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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28276
职权名称 对护士在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实施主体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处罚种类 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流程图
监督电话 1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