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政务公开 > 职权信息 > 行政处罚清单
| 职权编号 | C28276 |
| 职权名称 | 对护士在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处罚依据 |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
| 处罚种类 | 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
| 流程图 | ![]() |
| 监督电话 | 12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