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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 C28274 |
职权名称 | 对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处罚依据 |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
处罚种类 | 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
流程图 | ![]() ![]() |
监督电话 | 12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