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政务公开 > 职权信息 > 行政处罚清单
| 职权编号 | C28265 |
| 职权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依据 |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
| 处罚种类 | 警告 |
| 流程图 | ![]() |
| 监督电话 | 12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