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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编号 | C28259 |
| 职权名称 | 对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依据 |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
| 处罚种类 | 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
| 流程图 | ![]() |
| 监督电话 | 12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