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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28254
职权名称 对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实施主体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流程图
监督电话 1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