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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28363
职权名称 对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实施主体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处罚种类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和器械并处罚款
流程图
监督电话 1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