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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 C28387 |
职权名称 | 对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是否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处罚依据 |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流程图 | ![]() ![]() |
监督电话 | 12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