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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28365
职权名称 对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主体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处罚种类 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流程图
监督电话 1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