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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编号 | C28566 |
| 职权名称 |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没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进行处罚 |
| 处罚依据 |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 | ![]() |
| 监督电话 | 12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