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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28559
职权名称 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后,未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措施和控制措施,造成事件的扩大和蔓延的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实施主体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流程图
监督电话 1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