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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28557
职权名称 对医疗机构未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的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实施主体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流程图
监督电话 1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