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政务公开 > 职权信息 > 行政处罚清单
| 职权编号 | C28537 |
| 职权名称 | 对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的进行处罚 |
| 处罚依据 |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 | ![]() |
| 监督电话 | 12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