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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编号 | C28304 |
| 职权名称 | 对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的 |
| 处罚依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五)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的。情节严重的,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 | ![]() |
| 监督电话 | 12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