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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28303
职权名称 对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四)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节严重的,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流程图
监督电话 1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