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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 C28294 |
职权名称 | 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中含有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情形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处罚依据 |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
处罚种类 | 警告、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流程图 | ![]() ![]() |
监督电话 | 12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