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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编号 | C28120 |
| 职权名称 | 对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依据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 流程图 | ![]() |
| 监督电话 | 12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