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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28672
职权名称 对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开展母婴保健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实施主体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区县卫生局
处罚种类 警告
流程图
监督电话 1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