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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编号 | C28698 |
| 职权名称 | 对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依据 |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
| 处罚种类 | 注销注册 |
| 流程图 | ![]() |
| 监督电话 | 12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