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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 C28643 |
职权名称 | 对擅自进行胎儿的性别鉴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处罚依据 |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区县卫生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
处罚种类 | 警告 |
流程图 | ![]() ![]() |
监督电话 | 12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