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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 C28632 |
职权名称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
处罚依据 |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流程图 | ![]() ![]() |
监督电话 | 12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