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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28106
职权名称 对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实施主体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处罚种类 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流程图
监督电话 1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