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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 C28703 |
职权名称 | 对中医药教育机构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处罚依据 | 中医药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一)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中医药教育机构原审批机关 |
处罚种类 | 撤销中医药教育机构 |
流程图 | |
监督电话 | 12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