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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28669
职权名称 对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二)对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
实施主体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区县卫生局
处罚种类 警告
流程图
监督电话 1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