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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 C28615 |
职权名称 | 对医疗机构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进行处罚 |
处罚依据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
处罚种类 | 罚款 |
流程图 | |
监督电话 | 12320 |